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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深圳东涌沙滩游泳场钓鱼的壮汉死不眠目
2024-10-10 15:47:21
日前,家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草场村方田组的杨序刚与老伴吴玉新、儿媳谢姣春,向香港大中华通讯社(以下简称华通社)诉说他们一家的苦难。
由此引出两个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一是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参考案例和指导案例进行审判,有意偏袒深圳东涌沙滩游泳场,作出的
(2023)
粤
0307
民初
26754
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不公;
二是
深圳市南澳东涌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及其沙滩游泳场安全管理的漏洞至今不完善。
而这一切的背后,又是什么东西在作怪?
一、事情的经过
2022
年
10
月
2
日上午
8
点
21
分,谢姣春的丈夫杨顺金购买了深圳东涌沙滩游泳场
30
元的门票,携带钓鱼渔具进入沙滩景区,之后右转走过沙滩到旁边的礁石上去钓鱼,之后就失去了和家人的联系。家人报警寻求帮助后直至
10
月
5
日晚上,警方在礁石附近找到了杨顺金的遗体。经法医认定,杨顺金属于溺水身亡。
事发地点在东涌沙滩西侧,是礁石区。沙滩和礁石区之间没有任何围栏隔离,也没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一般人员可以无障碍地从沙滩走上礁石区。截至目前,通过购票进入东涌沙滩游泳场,也是抵达礁石区的唯一途径,其他地方均有围栏将东涌沙滩游泳场与外部区域相隔断。
二、东涌股份公司及东涌沙滩游泳场与该事件的关联性
在采访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首先,
深圳市南澳东涌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及其沙滩游泳场,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黄宇威,东涌沙滩游泳场由东涌股份公司管理,事发地点在东涌沙滩游泳场用严密的围墙、围栏等围住的场地内,杨顺金进入东涌沙滩游泳场时,携带了整套钓鱼竿等渔具,当时没有被任何工作人员阻止。而且事后游泳场相关人员承认,知道杨顺金已经多次携带钓鱼用具,以购票方式进入东涌沙滩游泳场去礁石区钓鱼。
其次是
深圳市南澳东涌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及其沙滩游泳场在他们自己的网站上宣传海钓活动,鼓励游客去海钓,为方便游客,我们建立了海鲜食档,你海钓上来的“战利品”可以交由食档加工,品海鲜,观海景,描写“礁石区海钓”方面有极强的引导性和招揽性,“人生乐趣,莫大于斯”……正是这些官网的宣传引来了无数的爱好者,杨顺金就是其中之一。
第三是
东涌沙滩游泳场自行早已划分了泳区内的高风险区和未开发区,但是没有任何围栏隔离,也没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即使是在事发以后,东涌沙滩游泳场仍未就礁石区与游泳区用围栏隔离,也仍然纵容很多人在高风险海面进行游泳、冲浪,甚至还有人在沙滩上钓鱼。
在杨顺金失联后,东涌股份公司和东涌沙滩游泳场并未及时组织有效的搜索救援行为,客观上延误了救助的时间。
杨顺金溺水身亡后,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在悉心照顾家属,东涌沙滩游泳场和东涌股份公司的人员对逝者家属没有任何真诚歉意表示,相反,极力推卸责任。
(死者杨金顺的父母。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三、东涌股份公司及东涌沙滩游泳场的法律责任
在采访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第一,
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东涌沙滩游泳场没有放置足够明显的危险区域的标志,更没有架设安全网。根据东涌沙滩游泳场将整个游泳场用围栏等围住,防止游客不购票即可入园的行为可知,东涌沙滩游泳场有能力架设危险区域的安全网,但是却没有这样做。
第二,
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杨顺金是购票入园的,而且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入园钓鱼。东涌沙滩游泳场收钱之后,在明知杨顺金的行为和本场所的危险程度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更没有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三,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粤
03
民终
8158
号民事判决可知,东涌沙滩游泳场曾经发生过溺亡事件,法院也判决东涌沙滩游泳场和东涌股份公司因经营管理责任,对家属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然而,杨顺金事件说明,东涌沙滩游泳场和东涌股份公司并未把安全责任放在心上,其现场混乱的管理和对安全措施的忽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特别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一审法院
主审法官都看到仍然有人通过泳场往来于礁石区海钓,从未有人阻拦,所谓的安全警示和防护形同虚设。
三、起诉
多
次抗争都没有结果后,在死者杨顺金的父母杨序刚、吴玉新和妻子儿女谢姣春、杨保鑫、杨可芯将深圳市南澳东涌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及其沙滩游泳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立案。
在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受害者杨顺金购买门票进入两被告管理的东涌沙滩游泳场,两被告应当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杨顺金的死亡,两被告的过错在于:
第一,
两被告未对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海边旅游活动项目进行充分、全面和正确的告知、警示,反而还在网站、公众号中宣传海钓活动,误导游客,因此产生对被告的信赖;第二,两被告一方面认为海洋泳场属于危险区域,另一方面又没有设置任何的围栏对周边做到妥善的防护隔离,在泳场四周也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更没有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巡逻,由于两被告的疏忽和放任,所以游客无法对活动区域的安全性进行合理的判断;第三,受害者杨顺金进入东涌沙滩游泳场时,携带了整套钓鱼竿等渔具,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也知晓受害者杨顺金经常前往两被告人的泳场进行海钓,在收取了他的门票费用后,却并未对受害者杨顺金尽到保护或提示(警示)的责任,所以,两被告应当为未尽到提醒和保护义
务承担责任;第四,在受害者出事后,两被告仍旧放任其他游客前往出事区域进行海钓或其他危险的活动,这证明两被告始终未能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第五,在受害者杨顺金失联后,两被告并未及时注意到杨顺金的失踪,延误了有效的搜索救援行动,客观上证明了其疏于安全管理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两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杨顺金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的东涌股份公司、东涌沙滩游泳场辩称:
游客杨顺金在沙滩游泳场购票入场前后,公司已在场内外向其充分警示、告示相关风险及沙滩区域的划分范围,并在出入口显眼处设置沙滩区域划分示意图
[
备注:区域划分包括售票处、应急出口、码头
(快艇)、快艇航道、摩托艇区域、泳区(浅水区)
、水上活动
区域(高危)、未经开发禁止入内等,明确告知所有入场游客沙滩游泳场的管理区域范围、相关危险区域及禁止进入的区域。结合游客杨顺金当日购票入场的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勘察卷宗材料及事后法院组织各方到案发现场进行位置勘察,可确定游客杨顺金购票入场后即携带着随身物品径直涉水过涌离开沙滩管理区域,并最终在远离沙滩游泳场管理区域范围以外的无人管理的野外区域实施钓鱼行为,以致最终发生意外事件死亡后果的基本事实。
另外,所有游客购买的均系当日入场票,游客
杨顺金购票取道离开沙滩游泳场后具体的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
均无法确定
,
亦不能排除自杀因素。因此,鉴于游客杨顺金所实施的个人行为及发生意外事故区域,均不在公司的管理区域范
围,若原告起诉的理由及内在逻辑能成立,则意味着我方公司须
对曾购票进入过沙滩游泳场管理区域的所有游客,在离场后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均承担安保义务责任,但是我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力并不是无限的,该责任义务已明显超出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范围及可预见能力范围,且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
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案涉事件中,游客杨顺金购票入场后离开沙滩游泳池管理范围区域到无人管理的野外区域实施
钓鱼行为,系自甘风险行为,因此,即使发生任何侵权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即为其自身;同时,南澳东涌股份合作有限沙滩公司的沙滩游泳场经营业务范围,并不包括提供场内或场外的场地给
任何游客进行钓鱼活动,并未组织、参与任何游客的钓鱼行为,因此对游客杨顺金死亡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可归咎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
作为第三人的人民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本杨顺金的死亡结果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第三人更无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其二是保单载明了承保区域为沙滩游泳场、陆地区域及防鲨网范围内水域,根据现有证据及现场查勘情况可知,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已经超出了游泳场的经营管理范围,因此根据保单的约定是不在第三人的承保区域内,因此第三人是无需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东涌沙滩游泳场隶属于被告东涌股份公司,属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东涌社区沙滩。
2022
年
10
月
2
日上午
8
点
21
分,杨顺金购买门票独自携
带钓鱼渔具进入东涌沙滩游泳场进行海钓。杨顺金进入沙滩景区
后涉水过涌,离开沙滩管理区,步行进入无人看管的沿海岸线的
礁石处进行海钓。当日,因无法与杨顺金取得联系,杨顺金家属向龙岗宝龙派出所报警。
2022
年
10
月
5
日,经警方现场勘验,于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涌大排头往西涌方向约
50
米礁石处发现一具尸体,后经
DNA
检验确定死者为杨顺金。
2022
年
10
月
7
日,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做出《关于
杨顺金死亡的调查意见书》,
经过(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工作,死者杨顺金符合溺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法院认为:
被告东涌股份公司在其官网对“东涌社区”发布简介文章,
其中都是对社区内位置、自然风光的描述,内容虽涉及海钓,但系对当地旅游资源和文章作者的自我感受的描述。杨顺金在事发礁石处海钓系其自行活动,并非被告组织和参与,且海钓区域系公共自然海域,原告主张被告对杨顺金的死亡承担额外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前所述,杨顺金的死亡地点并非两被告的经营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三人亦无需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最后作为一审的龙岗区法院驳回原告谢姣春、杨序刚、吴玉新、杨保鑫、杨可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谢姣春与家公家婆儿女们商议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也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参考案例和指导案例进行审判,所以判决错误。
在采访中,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
被上诉人官网文章是关键性证据,但是一审法院曲解了事实,被上诉人的官网文章为宣传景区、泳场和招揽游客而写,在描写“礁石区海钓”方面有极强的引导性和招揽性。正是该系列文章加上被上诉人故意放任降低泳场周边的保护性措施,是导致受害人要购买门票,穿越泳场到礁石区海钓并溺亡的原因之一。
然而,如此重要的事实却被一审法院定性为这些文章是文章作者的“自我感受性描述”。
二、
一审的主审法官亲眼所见游客穿梭于泳场和礁石区,却
仍然认为被上诉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属于极度罔顾事实,
最终助长被告持续忽视安全和人命。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就在调查过程中,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都看到仍然有人通过泳场往来于礁石区海钓,从未有人阻拦,所谓的安全警示和防护形同虚设。上诉人把当时的照片也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一审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
,受害人尸体被发现后的数周内,原告及代理人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告安排了很多保安人员在礁石区附近巡逻值守,并制止任何想去礁石区的人员,被告也将相关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一审法院。
但是,事实上,几周后,包括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那段时间,巡逻值守又恢复了常态
------
根本无人管。之所以“保安人员在礁石区附近巡逻值守,并制止任何想去礁石区”,纯粹是“为了拍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给一审法院”。
其实,
原被告和一审法院的法官都明白:“沙滩和礁石区一起围起来”
-----
说明这个地盘是东涌股份公司的,如果“礁石区”是尚未开发的区域,为什么又不将它隔离起来?难道不可以设置警示?
“既不隔离又不警示又没人巡逻劝阻”还不是过错是什么?……
从查询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粤
03
民终
8158
号民事判决书可知,东涌沙滩游泳场曾经发生过溺亡事件,法院也判决东涌沙滩游泳场和东涌股份公司因经营管理责任,对家属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然而,杨顺金事件说明,东涌沙滩游泳场和东涌股份公司并未把安全责任放在心上,其现场混乱的管理和对安全措施的忽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尚未开庭,本报与华通社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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